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芳 (董事長)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4月1日裁定命補正,原告於同年月9日向本院陳報「僅就裁定罰鍰金額不服,對公佈公司名稱及負責人乙事不爭執,請鈞院發回地院重新開立繳費單」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可見本件係屬因不服行政機關罰鍰處分而涉訟。經查,原告不服新北市政府107年8月10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0735767482號函(下稱原處分),循序提起本件訴訟,原處分包括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茲原告僅不服罰鍰2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鍾啟煌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