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400,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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