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3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麗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麗華於民國101年5月25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街往中華路方向行駛,於同日21時17分許,欲自信義街左轉中山路時,本應注意後車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 陳玲靜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同向行駛在其左前方,即貿然駕車左轉,因而自後追撞陳玲靜機車之右側車身,陳玲靜遂人車倒地,受有左足擦挫傷及左踝挫扭傷等傷害。黃麗華並於犯罪遭發覺前,向到場處理之員警自首而願意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玲靜已達成調解,告訴人陳玲靜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結果報告書、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