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14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95年度簡字第942號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偵緝字第9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7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竟遲至95年8月1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培毓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盧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