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福凰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李水源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