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0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伯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伯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伯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50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芸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