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5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57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嘉鈞 即 溫宛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楊嘉鈞即溫宛萍」抑或「楊嘉鈞即 溫苑萍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