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昌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昌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昌言前於民國103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投簡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並於同年11月28日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另於104年間,因竊盜及竊盜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2月
8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65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55日、5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100日,且於105年1月8日確定(如附表編號2、編號3所示,其中附表編號3罪名欄之記載應補充為「竊盜未遂罪」)。
三、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簡易判決暨刑事判決正本各1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