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親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親聲字第74號聲請人 簡千喬 相對人 姚子絜 相對人 姚子翎 相對人 姚秉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姚坤賢 為未成年人乙○○辦理被繼承人 姚志佳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 姚麗娟 為未成年人甲○○辦理被繼承人姚志佳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 白美惠 為未成年人丙○○辦理被繼承人姚志佳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為相對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母。因相對人之父(即聲請人之配偶)姚志佳於105年11月14日死亡,留有遺產,今欲辦理被繼承人姚志佳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但因相對人等尚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即為聲請人,與相對人同為被繼承人姚志佳之繼承人,有法律上之利害衝突,聲請人並不適任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姚志佳遺產分割事件之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姚坤賢(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姚志佳之父親,關係人姚麗娟(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姚志佳之胞姐,關係人白美惠(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姚志佳之母親,基於維護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姚坤賢、姚麗娟、白美惠為相對人等辦理被繼承人姚志佳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為未成年人,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同為被繼承人姚志佳之繼承人,在辦理被繼承人姚志佳之遺產分割事宜時,顯有利益衝突,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為有理由。而關係人姚坤賢為被繼承人姚志佳之父親,關係人姚麗娟為被繼承人姚志佳之胞姐,關係人白美惠為被繼承人姚志佳之母親,與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並無利害關係,且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戶籍謄本、關係人姚坤賢、姚麗娟、白美惠之同意書在卷可憑。準此,本院認由關係人姚坤賢、姚麗娟、白美惠擔任相對人乙○○、甲○○、丙○○辦理被繼承人姚志佳遺產分割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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