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8號原告 李曾碧珠
李愼修 李立中 林麗花 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時中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為何?是確認之訴,還是形成之訴?
(二)請求權基礎為何?
(三)被告為何?如係分割遺產,則被告應僅限遺產繼承人,贅列不屬於繼承人者,屬於當事人不適格,所列被告如於原告112年7月17日起訴前已死亡,原告又不追加起訴前已死亡者之繼承人為被告,亦為當事人不適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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