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0號聲請人 曾文炎 即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協建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雖清算人已於103年1月28日完成可清算資產之建物滅失登記,復於同年2月11日註銷房屋稅籍,惟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新農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之清算程序辦理情形尚待釋疑,短期內無法完成清算,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嘉義市地政事務所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 存根 與嘉義市政府稅務局103年2月11日嘉市稅房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應積極調查該基金會之清算情形,以實現公司債權,方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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