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聲請人 楊國基 (即 楊水龍 之繼承人)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楊水龍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全體繼承人(記事欄勿省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六、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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