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213號
法定代理人 楊貴美
法定代理人翁添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池宗訓
法定代理人 林伯修
訴訟代理人 李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十五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