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嘉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嘉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
2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7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15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1年6月確定;於106年2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
①、②所示之刑(合計有期徒刑3年10月,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20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5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5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樺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