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理人 陳豊文 相對人 盧啟華 債務人立歐有限公司(LEADALLLIMITED)法定代理人王橞瀴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7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及債務人立歐有限公司(LEADALLLIMITED)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6,7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年7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年7月7日登記在案。嗣於103年2月10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7,100萬元,並於103年2月12日登記在案。
三、嗣⑴相對人於100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75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個人房貸借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9年3月起即未繳納本息;⑵債務人立歐有限公司(LE
ADALLLIMITED)自108年11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計美金1,988,706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經聲請人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時,得主張喪失期限之利益。詎債務人於109年3月起即未依約繳息,經聲請人通知後仍未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相對人及債務人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聲明書、放款帳卡、購料放款應收利息未繳明細表、存證信函及其回執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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