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02號原告乙○○
3樓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30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郭妙俐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