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羅瑞昌受刑人羅瑞萍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執更字第796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瑞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羅瑞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執行易科罰金繳納收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等影本,及本院依法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更字第796號執行卷宗中之99年10月18日訊問筆錄(記明「餘款應於每月18日前到署執行並各繳納新臺幣1萬元...屆期如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署繳納者...並得逕行命拘提」等語)及通緝書等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