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65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社團法人台東縣促進身心健康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社團法人台東縣促進身心健康協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據影本無法釋明該借款係債務人之代表人代表該法人所為之行為,且該債務人之代表人是否為聲請狀所列之人亦有不明,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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