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54號原告英廣連數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尚仁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被告莊尚仁
莊尚義 莊尚文 莊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於被繼承人 莊永堆 之遺產範圍內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及其中1,200萬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3,8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就其中1,200萬元部分應併算104年7月1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9日止之利息為553萬3,151元【計算式:12,000,000元×5%×(9+81/365)=5,533,1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53萬3,151元(計算式:5,000萬元+553萬3,151元=5,553萬3,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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