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8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萬元沒收」,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萬元沒收」,應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元沒收」之誤,且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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