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
上訴人A01
A02
被上訴人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