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0號

上訴人A01

A02

被上訴人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威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