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字第4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479號

原告 張宏毅

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 律師

追加原告 張幸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幸雅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25,78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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