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479號
原告 張宏毅
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 律師
追加原告 張幸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幸雅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225,78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並請將繳納結果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