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莊榮山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莊榮山與 莊火木 、莊 蕭寶鳳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榮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莊火木(男、00年0月0日生)、 莊蕭寶鳳 (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現因養父莊火木、養母莊蕭寶鳳已先後於51年3月11日、92年2月4日死亡,為求認祖歸宗、恢復本家姓,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又據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生母楊 莊玉霞 於本院100年4月8日訊問時到庭陳稱:當初收養人夫妻未生育,遂與聲請人生父情商將聲請人出養予渠等,嗣後收養人已有生育子女;聲請人自幼由伊扶養長大,並未在養家生活,目前聲請人亦與伊同住,伊同意聲請人與其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等語。且關係人即收養人之子 莊建興 亦到庭表明同意聲請人與收養人終止收養關係等語。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莊火木、莊蕭寶鳳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