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96號原告甲○○被告臺南縣仁德鄉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許麗華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曜嘉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4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有關補償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496號原告甲○○被告臺南縣仁德鄉公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許麗華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