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7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品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晟瑋
楊文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返還詐騙金額,利率未經約定,依前揭規定,僅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是聲請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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