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04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竹瑤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時留存之相關資料影本,該裁定已於112年4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