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8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慧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徐慧雯業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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