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24日下午3時7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到
相 對 人 丁○○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肆仟玖佰捌拾參
元及其中本金貳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以下
同),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
金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元部分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
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