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24日下午3時7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到
  相 對 人  丁○○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肆仟玖佰捌拾參
  元及其中本金貳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以下
  同),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
  金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元部分自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
  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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