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簡字第2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2540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王品善

陳淑屏

王建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8,964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然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二、本件中,原告所主張的債權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63,810元,利息部分則以158,599元自民國98年5月19日起算如附表一所載,總額為678,964元,此即為原告因撤銷而獲得之利益。又本件原告欲塗銷的內容如附表二所示,合計總額為6,656,732元,及本院查知被繼承人與配偶育有二子,債務人之應繼分比例為1/3,其因撤銷遺產分配可得利益為2,218,911元【計算式:6,656,732元×1/3=2,218,911,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以較低之債權金額678,964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8,964元,應繳裁判費為9,040元,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1,770元,原告仍應補繳7,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吳婕歆

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58,599元

98年5月19日

114年9月4日

19.92%

515,154元

附表二:

編號

財產標的

持分或財產數量

核定價額

1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4之分1

3,802,500元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號

全部

9,100元

3

板信商業銀行存款

2,037,647元

2,037,647元

4

農會存款

800,647元

800,647元

5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500股

3,765元

6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52股

2,073元

7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

1輛

1,000元

合計

6,656,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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