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劉名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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