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96號原告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威儀 訴訟代理人 王維德
黃懷毅 上列原告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陞陽光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26萬5067.36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26萬5067.36元,折合新臺幣131萬2879元【以原告起訴繫屬本院即102年5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人民幣1元兌換新臺幣4.953元計算,計算式:265067.36×4.953=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