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營尉 債務人 張碧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貳拾壹萬零玖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一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