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68號聲請人泉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106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2年3月6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泉穎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101年10月12│26,500元│0000000││││公司(負責人│業銀行迴龍│日││││││謝志泉)│分行│││││├──┼──────┼─────┼──────┼─────┼────┼──┤│2│泉穎實業有限│臺灣中小企│101年10月31│20,000元│0000000││││公司(負責人│業銀行迴龍│日││││││謝志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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