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玲君選任辯護人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1、861、420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玲君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劉玲君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
5年7月5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846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陳寶貴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