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宜秩字第40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本院宜蘭簡易庭
民國98年6月16日之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經原裁定之簡易庭,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受
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
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款及第5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於98年6月23日送達由抗告人親自簽收,此
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參,抗告人依法應於98年6月29日以
前(98年6月28日為假日順延1日)提起抗告,然抗告人遲至
98年6月30日始行抗告,顯已逾期,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