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5號聲請人 簡素霞 相對人章進財
元瑯 林宛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9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461號判決第二審及變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復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1,250元│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5,400元│同上。│├─────────┼───────┼──────────┤│合計│26,650元││├─────────┴───────┴──────────┤│附註:││一、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6,650元。││(計算式:21,250+5,400=26,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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