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賴美珠 被告 孫繼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福來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慈盈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