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31號原告 黃密君 被告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2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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