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15號
原   告  呂大任
被   告  陳青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上
午九時二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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