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983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198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8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8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8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8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8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99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賴潤慧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之裁決日期所為之處分(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六所示之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賴潤慧(下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時間、地點,分別因如附表所示之各交通違規事由,經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機關分別製單舉發,而受處分人均未於應到案期限到案,原處分機關遂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裁決日期依照違規事實以附表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裁罰內容裁罰,逾期則依裁決書主文規定裁處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本人未居住戶籍地,因而收不到違規通單及補繳通知單,為此不服,特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2份,1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
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顧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634號裁定要旨及法務部民國93年4月13日法律字第0930014628號函可資參照)。
四、受處分人異議如附表編號八及編號十至十六所示裁決部分,經查:
㈠、案件之審查有程式及實體之分,必先符合程式要件後始有探究實體要件之餘地。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本條例第87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又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2條前段、第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20日乃法定不變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
㈡、查受處分人自96年1月4日戶籍即遷入「臺中市○○區○○里○○路○段○○○號」,迄今未有遷移紀錄,系爭車輛車籍亦登記於上址,有受處分人全戶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汽車車籍查詢各1份附卷可參,如附表編號八及編號十至十六所示裁決書以郵務掛號之方式分別送達至受處分人上開之戶籍地址(同車籍地)「臺中市○○區○○里○○路○段○○○號」,因均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分別於「10
1年1月9日(編號八)」、「100年2月7日(編號十)」、「101年1月16日(編號十一)」、「100年11月11日(編號十二、十四、十五)」、「100年11月24日(編號十三)」、「100年10月26日(編號十六)」寄存於「軍功郵局」,送達人員並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受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各
8件、汽車異動歷史查詢、一次裁決查詢報表等件附卷可稽。再公路監理機關既從未接獲受處分人任何車籍地之變更或通訊地址之申請,受處分人自94年1月4日起迄今亦未遷徙其戶籍地址,客觀上亦無從查知受處分人之居住處所有無遷徙,遂依現有之戶籍地址寄送上開裁決書,自不得指其送達程序有何違失。且公路監理機關基於便民原則,因應社會現況,已訂定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輛車籍及駕駛人駕籍增設「通信地址」欄位作業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第1條、第2條規定,因應車主、駕駛人之需要,准予車主、駕駛人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車籍及駕籍檔中增列通信地址,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各項通知單之寄達。是受處分人另有居所,自可依上開規定向監理機關申請增設通信地址為送達處所,難苛由行政機關負訪查受處分人實際居所何在之責。況受處分人既已清楚得悉其戶籍地址尚在「臺中市○○區○○里○○路○段○○○號」,理當隨時注意有無重要文件或信函寄至該處,用以確保個人權益不致因訊息漏失而受損。惟受處分人不思及此,猶放任包含上開8件裁決書在內之重要文件寄往上開戶籍地址而漠不關心,其自屬難辭其咎而應受歸責。
㈢、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於上開寄存日已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核無違誤。是受處分人倘對系爭裁決書之處分不服,依前揭規定,自應於該各裁決書合法送達之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分別至「
101年2月1日(編號八)」、「100年3月1日(編號十)」、「101年2月8日(編號十一)」、「100年12月5日(原屆滿日4日為週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編號十二、十四、十五)」、「100年12月19日(原屆滿日17日為週六,順延至次一上班日)(編號十三)」、「100年11月18日(編號十六)」止之異議期間內聲明異議;然受處分人遲至101年3月6日始具狀就上開裁決書聲明異議,此有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狀上之原處分機關收件章戳在卷可憑,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自應予以駁回。就受處分人主張原處分機關不法裁罰部分,因其此部分聲明異議程式已不合法,本院自無從再行審酌。
五、受處分人異議如附表編號一至七、編號九所示裁決部分,經查:
㈠、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部分:
1、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下同)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予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2、受處分人固不否認於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所示之時、地有附表所示之超速違規行為,並有舉發通知單2紙及採證照片
2幀附卷可證。惟就上開2件違規受處分人均辯以無居戶籍地,未收到舉發通知單云云,然受處分人設籍情形,前已敘及,原舉發機關就上開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所示之2件違規舉發通知單,均以郵務掛號之方式分別投遞至受處分人前揭戶籍(同車籍地)「臺中市○○區○○里○○路○段○○○號」一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受郵件人員,乃於分別於「101年1月4日(編號一)」、「100年11月30日(編號三)」將舉發通知單寄存於軍功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處分人上揭住所之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送達證書
2紙、101年3月19日中市警交字第1010004805號函覆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上揭舉發通知單於上揭寄存之日即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受處分人縱未實際領取亦不影響前揭合法送達效力,受處分人以未收到舉發通知單之詞抗辯,並無足採。
3、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有如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三所示之違規行為,舉發通知單亦有合法送達與受處分人,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內容,並無違誤,是受處分人此部分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以裁定駁回。
㈡、如附表編號二、編號四至七及編號九部分:
1、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同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3款、第4項亦規定明確。準此,凡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即得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而為逕行舉發,惟於舉發前,應先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即賦予受處分人有補繳之機會,倘受處分人仍不補繳,始得依法舉發處罰之。
2、受處分人固不爭執有於如附表編號二、編號四至七及編號九所示之時間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收費停車處未繳費之事實,然均以未收受補繳通知單及舉發通知單置辯。惟查,上開6件停車費應補繳部分,經本件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處分別以雙掛號寄送催繳通知單至受處分人戶籍地(同車籍地)「臺中市○○區○○里○○路○段○○○號」,因均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受郵件人員,乃分別於「100年12月2日(編號二)」、「100年10月13日(編號四、)」、「100年10月14日(編號五)」、「100年10月7日(編號
六、七)」、「100年9月16日(編號九)」將補繳通知單寄存於「軍功郵局」,並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處分人上揭住所之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1年3月23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010007666號函敘明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101年4月23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010011817號函所檢附舉發單查詢表、催繳單表1紙、催繳單查詢結果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公有停車場停車費補繳通知單送達證書各
8份在卷可參,是上開6件催繳通知單業已送達至受處分人住所地無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催繳通知單既已合法送達於受處分人,惟受處分人並未於上開各該催繳單之催繳期限內繳納(詳附表違規事實欄及本院卷第69頁至74頁催繳單查詢結果),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應堪認定。
3、又前揭6件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違規之舉發通知單,復經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製開後以掛號郵寄至受處分人上開戶籍地,亦因均未獲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受郵件人員,乃於分別於「100年3月7日(編號二)」、「100年12月9日(編號四、)」、「100年12月2日(編號五至七)」、「100年11月10日(編號九)」將舉發通知單寄存於「軍功郵局」,並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受處分人上揭住所之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亦有臺中市政府舉發通知單暨送達證書各6紙附卷可按,前揭6件違規舉發通知單亦均於寄存之日起合法送達予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既已清楚得悉其戶籍地址尚在「臺中市○○區○○里○○路○段○○○號」,理當隨時注意有無重要文件或信函寄至該處,用以確保個人權益不致因訊息漏失而受損。惟受處分人不思及此,猶放任包含上開舉發單、補繳通知單在內之重要文件寄往上開戶籍地址而漠不關心,其自屬難辭其咎而應受歸責。是以,受處分人前揭所辯,俱無足採。
4、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確有上述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經主管機關合法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停車費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上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各300元罰鍰,核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附表┌──┬───────┬───────┬──────┬───────┬──────┬───────┐│編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事實│原舉發單位│裁決法條│裁決書送達情形│││(中華民國)├───────┤├───────┼──────┤││├───────┤違規地點││通知單案單號│裁罰內容││││裁決書字號││││(新臺幣)││├──┼───────┼───────┼──────┼───────┼──────┼───────┤│一│101年3月6日│100年11月14日│限速50公里,│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101年3月6日當││├───────┤23時7分│經檢定合格儀│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罰條例(下│場送達│││中監違字第裁││器測照,時速│直屬第一分隊│同)第40條│(受處分人至交│││60-G1H513481號├───────┤62公里,超速│││通部公路總局臺││││臺中市○○路(│12公里(未滿├───────┼──────┤中區監理所收受││││福安橋前)往環│20公里)│中市警交字第│罰鍰1,900元│)││││中路方向││G1H513481號│,記違規點數││││││││1點││├──┼───────┼───────┼──────┼───────┼──────┼───────┤│二│101年3月6日│100年10月13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101年3月6日當││├───────┤15時51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場送達│││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受處分人至交│││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通部公路總局臺││││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罰鍰300元│中區監理所收受││││(北屯路-崇德路│0863,繳費期│1G0000000號││)││││)│限100年12月││││││││17日)││││├──┼───────┼───────┼──────┼───────┼──────┼───────┤│三│101年2月17日│100年10月09日│限速50公里,│臺中市政府警察│第40條│於101年3月1日││├───────┤18時13分│經檢定合格儀│局交通警察大隊││寄存送達(掛號│││中監違字第裁││器測照,時速│直屬第一分隊││郵寄至受處分人│││60-G1H456945號├───────┤71公里,超速├───────┼──────┤戶籍地(同車籍││││臺中市○○路(│21公里(20公│中市警交字第│罰鍰2,300元│)臺中市北屯區││││福安橋前)往環│里以上未滿40│G1H456945號│,記違規點數│東山路一段390││││中路方向│)││1點│號,依法寄存軍││││││││功郵局)│││││││││├──┼───────┼───────┼──────┼───────┼──────┼───────┤│四│101年3月6日│100年08月25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101年3月6日當││├───────┤8時30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場送達│││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至交通部公路│││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總局臺中區監理││││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所收受)││││(北屯路-興進路│2575,繳費期│1G0000000號││││││)│限100年10月││││││││30日)││││├──┼───────┼───────┼──────┼───────┼──────┼───────┤│五│101年3月2日│100年08月24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1年3月8日││├───────┤15時00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寄存送達(掛號│││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郵寄至受處分人│││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戶籍地(同車籍││││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興進路│0882,繳費期│1G0000000號││東山路一段390││││)│限100年10月│││號,依法寄存軍│││││30日)│││功郵局)│├──┼───────┼───────┼──────┼───────┼──────┼───────┤│六│101年3月2日│100年08月23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1年3月8日││├───────┤08時34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寄存送達(掛號│││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郵寄至受處分人│││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戶籍地(同車籍││││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興進路│0294,繳費期│1G0000000號││東山路一段390││││)│限100年10月│││號,依法寄存軍│││││22日)│││功郵局)│├──┼───────┼───────┼──────┼───────┼──────┼───────┤│七│101年3月2日│100年08月19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1年3月8日││├───────┤13時37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寄存送達(掛號│││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郵寄至受處分人│││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戶籍地(同車籍││││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臺中市北屯區││││健行路-錦南街)│2731,繳費期│1G0000000號││東山路一段390│││││限100年10月│││號,依法寄存軍│││││22日)│││功郵局)│├──┼───────┼───────┼──────┼───────┼──────┼───────┤│八│101年1月2日│100年08月10日│限速50公里,│臺中市政府警察│第40條│於101年1月9日││├───────┤13時50分│經檢定合格儀│局交通警察大隊││寄存送達(掛號│││中監違字第裁││器測照,時速│直屬第一分隊├──────┤郵寄至受處分人│││60-G1H363242號├───────┤62公里,超速├───────┤罰鍰2,000元│戶籍地(同車籍││││臺中市○○路│12公里(未滿│中市警交字第│,記違規點數│)臺中市北屯區││││521號前│20公里)│G1H363242號│1點│東山路一段390││││││││號,依法寄存軍││││││││功郵局)│├──┼───────┼───────┼──────┼───────┼──────┼───────┤│九│101年2月14日│100年07月29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1年2月20日││├───────┤14時46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寄存送達(掛號│││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郵寄至受處分人│││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戶籍地(同車籍││││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興進路│2655,繳費期│1G0000000號││東山路一段390││││)│限100年10月│││號,依法寄存軍│││││2日)│││功郵局)│├──┼───────┼───────┼──────┼───────┼──────┼───────┤│十│101年2月3日│100年07月22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1年2月7日││├───────┤14時18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寄存送達(掛號│││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郵寄至受處分人│││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戶籍地(同車籍││││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興進路│2738,繳費期│1G0000000號││東山路一段390││││)│限100年9月│││號,依法寄存軍│││││24日)│││功郵局)│├──┼───────┼───────┼──────┼───────┼──────┼───────┤│十一│101年1月6日│100年06月01日│在道路收費停│新北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1年1月16││├───────┤13時40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營運科││日寄存送達(掛│││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號郵寄至受處分│││60-1CLA20464號├───────┤未於100年8月├───────┤罰鍰300元│人戶籍地(同車││││新北市樹林區保│8日前繳費,│北交營字第││籍)臺中市北屯││││安路│單號LD561768│1CLA20464號○○區○○路○段│││││7C400,欠費│││390號,依法寄│││││30元)│││存軍功郵局)│├──┼───────┼───────┼──────┼───────┼──────┼───────┤│十二│100年11月4日│100年05月11日│在道路收費停│新竹市政府│第56條第2項│於100年11月11││├───────┤19時28分│車處所停車經│││日寄存送達(掛│││中監違字第裁││催繳不依規定│├──────┤號郵寄至受處分│││60-EZ0000000號├───────┤繳費├───────┤罰鍰300元│人戶籍地(同車││││新竹市○○○路││第EZ0000000號││籍)臺中市北屯││││路邊停車場│○○○區○○路○段││││││││390號,依法寄││││││││存軍功郵局)│├──┼───────┼───────┼──────┼───────┼──────┼───────┤│十三│100年11月11日│100年04月29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0年11月24││├───────┤13時02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日寄存送達(掛│││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號郵寄至受處分│││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人戶籍地(同車││││臺中市忠太東[│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籍)臺中市北屯││││西]路(健行路-│2721,繳費期│1G0000000號○○區○○路○段││││太原路)│限100年7月│││390號,依法寄│││││2日)│││存軍功郵局)│├──┼───────┼───────┼──────┼───────┼──────┼───────┤│十四│100年11月4日│100年04月25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0年11月11││├───────┤09時22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日寄存送達(掛│││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郵寄至受處分人│││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戶籍地(同車籍││││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臺中市北屯區││││(北屯路-興進路│8484,繳費期│1G0000000號││東山路一段390││││)│限100年6月│││號,依法寄存軍│││││26日)│││功郵局)│├──┼───────┼───────┼──────┼───────┼──────┼───────┤│十五│100年11月4日│100年04月21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0年11月11││├───────┤09時40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日寄存送達(掛│││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號郵寄至受處分│││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罰鍰300元│人戶籍地(同車││││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籍)臺中市北屯││││(北屯路-興進路│0871,繳費期│1G0000000號○○區○○路○段││││)│限100年6月│││390號,依法寄│││││26日)│││存軍功郵局)│├──┼───────┼───────┼──────┼───────┼──────┼───────┤│十六│100年10月20日│100年04月08日│在道路收費停│臺中市政府交通│第56條第2項│於100年10月26││├───────┤12時04分│車處所停車不│局停車管理處││日寄存送達(掛│││中監違字第裁││依規定繳費│││號郵寄至受處分│││60-1G0000000號├───────┤(補繳單號:├───────┼──────┤人戶籍地(同車││││臺中市○○路(│ZZZ000000000│中市交停管字第│罰鍰300元│籍)臺中市北屯││││民權路-西屯路)│6935,繳費期│1G0000000號○○區○○路○段│││││限100年6月│││390號,依法寄│││││4日)│││存軍功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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