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8號上訴人 林鶴文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王崙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