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六四號
原告雅特蘭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施進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玖佰叁拾肆元(本件原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提起支付命令,應適用舊民事訴訟費用法計算裁判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捌佰捌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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