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 陳真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義仲蔡勝雄蘇清水陳嘉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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