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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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志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志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詹志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㈡爰審酌被告侵占之動機、手段,所侵占之支票面額達新臺幣
1萬7,000元,惟該張票據業據所有人掛失止付,故所生損害非重,惟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並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衝動致罹刑章,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諭知緩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正旻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