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林昌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傅雪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41,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