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尊親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27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慶棋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57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件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2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慶棋係告訴人 柯佩均 之子,渠等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並同住於高雄市○○區○○路○巷○○號。渠等於民國101年3月29日22時許,因故在上揭住處起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徒手將告訴人推倒,致告訴人受有右手肘擦傷、左手臂瘀青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慶棋因家庭暴力之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涉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罪,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解程序中已與告訴人柯佩均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01年9月3日調解簡要紀錄暨高雄市岡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101年9月6日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岳葳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