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185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誼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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