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周宗賢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宗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即具保人周宗賢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085號),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2000元交保,並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0年12月21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文紀錄(章)可稽。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後,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111年5月27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及庭期報到單、囑託拘提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可查。另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綜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2000元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蔡玉琪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