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原告威技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明總 被上訴人即被告DanbyProductsLimited法定代理人JamesAndrewEstill被上訴人即被告DanbyProductsInc.法定代理人JamesAndrewEstill上列當事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372,271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10,617,169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8.52元計算,見本院卷㈠第113頁),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8,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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