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聲請人 蔡姍娜 即 蔡周娟 即 蔡宜娟 即 蔡宜華 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克如 債權人 陳秀米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理人 黃翠瑤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弘彬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陳永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蔡姍娜即蔡周娟即蔡宜娟即蔡宜華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等文件,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各類所得清單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8號卷宗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12月21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高文靜